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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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吉市宝福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吉林延边朝药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5民初1069号 原告:延吉市宝福煤炭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宝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延边朝药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明玉。 延吉市宝福煤炭运输有限公司与吉林延边朝药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延吉市宝福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延吉市宝福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阳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周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