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交案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中汽客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
西安廷瑞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庐峰镀锌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八加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85524.25元;

三、被告***、安徽中汽客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14431.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安徽中汽客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1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45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361016018)。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