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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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福安、范里君银行存款730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王福安、范里君承担执行费1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