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莒南县光明眼科医院 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伤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71699.58元(包含被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医疗费28872.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计2274.5元,由原告***负担407.50元,被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