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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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芜湖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3559.0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负担695元,原告***负担296元。 (上述款项汇入此账号:10×××9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