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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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欧里镇人民政府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1,098.9元; 三、驳回***、***在一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6元,由***、***负担8685元,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欧里镇人民政府负担21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96.71元,由***、***负担4,268.09元,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欧里镇人民政府负担3,128.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