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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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市人民医院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日照奥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984.94元(含***已支付的1811.38元及***支付的2000元)。 二、日照奥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计2460元,由***负担984元,由***、***、日照奥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