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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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贷款138084元(自2020年2月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共12期,每期1150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2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123.36元,保全费2020元,由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876.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