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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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9989.0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透支本金59989.02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金额,已经结算的利息、违约金合计数如有超过年利率15.4%的部分应予以扣减);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