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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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为原告报送不良信用记录(2014年6月29日为韦冬梅担保270000元贷款“可疑”)的纠错报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