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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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砂石料加工费283433元及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834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1月1日起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8元、保全费2079元、保险服务费500元,共计55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被告***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