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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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新辉皓辰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合肥新辉皓辰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新辉皓辰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2298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新辉皓辰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