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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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大岭镇鑫润鞋厂(经营者***)支付货款175000元和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大岭镇鑫润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东县大岭镇鑫润鞋厂(经营者***)负担120元,由被告***负担37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