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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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市大正货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合肥市大正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限额70000元); 二、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予以查封。 上述车辆、房屋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