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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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超出部分74840.07元的50%,即37420.03元(应扣除***已付15000元)。 以上一、二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