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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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3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004.19元,被告图们市理想出租车有限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元(原告已预交5362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负担467元,由被告***、被告图们市理想出租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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