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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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泷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敦化市丰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37904.59元; 二、***、敦化市泷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赔偿***527.6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负担754.60元,由***、敦化市泷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