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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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盈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湖南东盈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东盈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木质素磺酸钠价款10000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从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按本金158350.40元计算;从2018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按本金100000.40元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驳回原告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原告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被告湖南东盈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