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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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邦宁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邦宁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6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6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江苏邦宁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