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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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