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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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33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23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2元由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