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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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履行,自2017年8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2台机器设备(分别为型号为KGPS/1000回火炉1台、LDA-2行车2个、LDA-3行车4个、LDA-20行车1个、LDA-5行车1个、BP420变压器配件柜及配套设施1个、RS13-10电炉及配套设施2套、ZK40LB真空泵1台、ZH400振实台2个、3*2.2砂箱8个、QY371Q373吊钩式清砂机1台、JGM755R装载机1台、烘干房2个、CH456叉车1台、YQGB压块机1台、SXI-500电焊机10台、MX-3G模型房1套、XP106校平台1套、挂式抛丸机1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