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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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65043.27元; 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元,由***负担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550元。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称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注明案号)、开户账号200000112***、开户行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