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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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182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10月23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4元(原告***已预交28400元),减半收取9232元,由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