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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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德坤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公新分公司 延边德坤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9年9月20日,被告德坤公新分公司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延边德坤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公新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2万元。 三、对判决第一项被告延边德坤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被告延边德坤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公新分公司、延边德坤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