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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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朕北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朕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2019年10月29日之前拖欠的利息30万元,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按2%计付); 二、被告吉林省朕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44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9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7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吉林省朕北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