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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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6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黔05民终4069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贵B853**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再审申请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5,825.20元; 三、由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垫付的相关费用15,702.32元;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第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00元,共计4,326.00元,由***负担781.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负担3,54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