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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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宁夏圣华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宁夏圣华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 解除被上诉人大武口区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上诉人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及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三、上诉人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及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大武口区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60726元、违约金78217.8元、赔偿金62742元,合计401685.8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97元,由被上诉人大武口区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747元,上诉人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及被上诉人***负担3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25元,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及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