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2008)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本院(2008)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元,邮寄费100元,合计1417元,由***负担530元、***负担257元、***负担250元,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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