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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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对上诉人***所有的位于信阳市南湾风景区贤山村湖东大道北正大丽景小区的3号楼2单元105号房屋的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8.65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5228.65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