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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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按照月利率4.785‰计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7.1775‰计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郑智博 人民陪审员郎艳芳 人民陪审员陈玉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陈思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