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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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公司 龙井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24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计1696元,由原告***负担1187元,由被告***负担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