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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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北斗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保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宏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武汉体育学院、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宏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保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邢台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1执35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武汉体育学院、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武汉体育学院邢台分院(北方体育学院)筹委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蒙古中宏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在其认缴出资3060万元范围内,河北保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认缴出资3570万元范围内,***在其认缴出资1530万元范围内,对河北北斗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武汉体育学院、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宏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保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