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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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79.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79.25元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车辆和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在查封车辆和不动产期间内,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或居住。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赠与、转让、出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