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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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1月25日起至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预交25元),由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