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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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大武口乡三村村委会与侯某某、***、***、***等四人合作经营石嘴山市四方调味品有限公司的合同书》; 三、上诉人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村民委员会返还位于××区民委员会陈台子滩的6687平方米土地; 四、上诉人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占用土地费用43709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32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739元,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60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兴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567元,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