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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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天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67499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7499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4.98元,由被告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