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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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龙井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6405.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316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