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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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120000元,剩余202151.44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16763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

三、以上一、二项赔偿费用,共计340914.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6413元,原告负担***、***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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