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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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康某借款37746元从2020年9月23日按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偿还原告康某借款144800元,从2020年8月28日按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