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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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28日止的利息为434408.51元,往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755元,由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6.8元,由被告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41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755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