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黔南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2020)黔2701执1771号之九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01执1771号之九 被执行人:黔南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41111728T,住***。 法定代表人:刘继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南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 划拨被执行人黔南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5080010400024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