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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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13,312.08元,并支付利息4,732.76元(暂计至2018年8月8日止,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3,312.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9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3,3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