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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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吴振宝与被告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7月6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位于延吉市××路第一幢1010号107.71平方米,2010号124平方米,地下115.91平方米门市房,建筑面积共计347.62平方米)产权登记手续(过户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12491元,减半收取6245.5元,由被告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