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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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082.7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33**.96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3338.96元; 三、原告***在取得上述款项的同时返还被告***1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承担366元,被告***承担9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