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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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