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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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席智民、贾金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邓福安返还7.8265万元; 二、如第三人席智民、贾金昆不能按期向邓福安返还,被告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邓福安支付2.34795万元,实际支付后,有权向席智民、贾金昆追偿; 三、驳回原告邓福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席智民、贾金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