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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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怀来县沙城镇八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460528.5元,给付第三人***补偿款4605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5元,原告承担3252.5元,第三人承担3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