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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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8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