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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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